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建委[2012]148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质量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