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浙财会〔2012〕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1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促进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根据
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浙财会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的对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与面授教育双轨运行的形式,会计人员可按照注册地财政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自主选择。为方便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倡逐步向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过渡。
三、继续教育的内容
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由省财政厅确定;根据财政部要求,2012年度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会计准则、防治小金库相关知识、最新税收政策、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简介等。各市财政局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
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培训内容,由举办单位根据本通知规定具体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四、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组织实施,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一般由注册地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1.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省财政厅组织,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承办,各市财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报名等工作。普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2.省级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公司举办本系统、本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应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在培训实施前应将培训计划和参加培训人员名单报省财政厅备案,并事先向注册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报备所属单位参加培训人员名单。培训结果各地财政部门应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