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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会审工作规定》和《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附件2: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咨询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本市餐饮服务许可工作,体现服务和便民的原则,加强对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的服务和指导,提高餐饮服务许可效能,根据上海市审改办《上海市内资企业设立并联审批操作规程》(沪审改办〔2011〕2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咨询范围和内容
  餐饮服务场所属于新建、扩建、改建的,申请人在提出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前,可以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提前服务咨询。
  提前服务咨询包括选址定点、图纸设计和现场勘验等咨询服务项目。
  二、工作程序
  (一)告知
  1、提前服务咨询的事项及当事人获得服务的方式应在申请须知中予以明示。
  2、食药监部门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时,应告知申请人获得提前服务的权利和途径,并根据申请人要求发放《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申请表》(附表1)。
  (二)申请和材料
  1、申请人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提前服务咨询申请。
  2、企业认为需要提前服务咨询的,需填写《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申请表》,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提出提前服务咨询申请。
  3、申请选址定点咨询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申请表》;
  (2)选址地形图、场所总平面图;
  (3)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
  4、申请图纸设计咨询或现场勘验服务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1)《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申请表》;
  (2)设计图纸(应当标明用途、面积、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设备设施位置等);
  (3)生产经营场所合法性的证明材料;
  (4)申请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需提供产品品种目录和生产工艺;
  (5)其他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咨询和意见反馈
  1、受理窗口接到提前服务咨询申请后,应指定经办人员提供服务咨询。
  2、经办人接到图纸设计咨询的,应在接到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图纸设计咨询意见;接到选址定点咨询和现场勘验服务的,应在接到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赴现场勘查。
  3、经办人完成服务咨询后,应当出具《餐饮服务许可提前服务指导意见》(附表2)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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