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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信访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司法厅、甘肃省信访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甘司发〔2011〕82号)


各市州司法局、信访局,甘肃矿区司法局、信访办: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制定了《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现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甘肃省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律师工作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5号)、《甘肃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律师工作的意见》(甘办发〔2011〕39号)和《甘肃省信访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是指司法行政机关配合政府信访部门,指导律师协会指派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部门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指导律师协会组织安排律师事务所具体实施。律师协会指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确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

  第五条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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