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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等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财政贴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发放建房贷款,在贴息时限内不再向符合贴息范围的农户收取贷款利息。2011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前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建房贷款,已向农户收取的利息,按规定办理退付。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贴息资金,根据各县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县级支行或地区分行提供的各季度农村家庭建房贷款总额和预计贴息金额,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居富民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居富民办”)、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审核确认的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金额,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居富民办负责审核各地申报材料中的农村家庭建房是否符合贴息资金支持的范围,并予以确认。
  第十条 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按季度提供各地农村家庭贷款总额及预计贴息金额;负责审核各地申报材料中贷款时间、贷款利息等数据是否真实有效,并予以确认;负责将贴息资金拨付至发放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
  第十一条 有关地州市及所属县市财政部门、安居富民办、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负责报送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确认,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在申请贴息资金阶段,应对拟申请贴息资金的农村家庭建房农户的贷款情况采取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申请资料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的申报程序为:以县为单位提出申请,地州审核汇总,自治区复核确认。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根据实际发放的农村家庭建房贷款,填制《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3),并将贷款合同、建房计划、低保证明等资料报送至县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县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以县为单位,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报送至地州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地州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并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填制《安居富民工程农村家庭建房贷款贴息资金汇总表》(附件2),由地州级财政部门统一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居富民办、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
  第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居富民办、农村信用社联社或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收到地州级安居富民办、财政部门提出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后,对贴息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将复核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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