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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暨“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专项活动的实施意见


  三、活动步骤

  活动于2012年2月开始,至2012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月10日至2月29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做好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等形式层层动员,增强开展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条幅、标语等方式广泛宣传“大排查、大调解” 和“矛盾化解制度建设年”专项活动,使这项活动家喻户晓,为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全面实施阶段(3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要针对乡镇(街道)、村(社区)换届后人员变化情况,及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进行调整、补充和整顿;要在消费者协会、个体工商业者协会、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等新行业和新领域积极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不断拓展人民调解的空间和领域;要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注重吸收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离退休老干部、法官、检察官、教师、法律工作者以及具有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员加入调解队伍,使队伍结构更加合理;要组织广大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对各类矛盾纠纷和苗头性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拉网式大排查,既要做好普遍排查,又要做好重点排查,既要排查遗留的老问题,也要排查出现的新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认真分类梳理。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在纠纷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力求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对关系复杂、诉求多元、涉及部门多的疑难复杂纠纷,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等矛盾纠纷,要在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热情地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要切实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巩固提高阶段(11月1日至12月25日)。各地要坚持边排查、边化解、边总结、边提高,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工作的研究,总结好、提炼好、固化好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出台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制度,探索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同时,要注意发现和树立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宣传和推广他们的经验和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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