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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部分燃煤发电机组试行脱硝电价的批复
(鲁价格一发〔2012〕16号)


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黄岛发电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华能济宁电厂#1、2机组等12台机组等执行脱硝电价政策的请示》(华能鲁营字〔2011〕460号)、《关于申请5、6号机组脱硝电价的请示》(大唐黄电财〔2011〕220号)均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9号)和《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201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华能济宁电厂1、2号机组(2×35万千瓦)、白杨河电厂6、7号机组(2×30万千瓦)、黄台电厂9、10号机组(2×35万千瓦)以及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6号机组(2×67万千瓦),自2011年12月1日起试行脱硝电价,电价标准暂按每千瓦时0.008元执行。上述机组要切实运行脱硝设施,否则将予以扣减电费或取消脱硝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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