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财非税〔2011〕3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级各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单位,各代理银行自治区分行(乌鲁木齐分行):
2011年,全区全面启用新版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来,系统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为做好2011年底非税收入收缴以及跨年度非税收入收缴衔接准备工作,现就有关要求和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落实。
一、做好年底收入对账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各执收单位、各代理非税收入商业银行要认真做好年底非税收入对账、票据处理等相关工作。遇到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非税收入管理处和国库处联系,确保年底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各执收单位要于12月20日前完成1-11月和财政、银行的对账工作。为了做好2011年决算工作,请自治区本级各执收单位务必于2012年1月15日前按要求以质纸件分资金性质、分预算收入科目与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完成非税收入对账工作(自治区驻外单位通过传真形式报送,传真号码2359186),并且实时做好非税网上数据和收费票据核对工作。
各执收单位可通过电信或移动公司提供的VPDN宽带由“财政厅外部接入安全管理认证客户端程序”进入预算单位门户,选择“非税征管”应用,进行2011年度非税数据的查询和对账工作。具体对账方法是:在执收业务管理下的收缴管理模块中选择资金催缴管理功能,在已缴款标签页下设定查询日期点击“查询”按钮,查询该网点下所有已缴款记录。也可通过执收业务管理下的报表管理(单位)模块中,按收入的资金性质、银行或科目统计查询2011年单位的总体收入情况。
二、做好分成收入缴交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核算各项分成收入,不得将不属于本级收入的分成部分缴入本级国库或计入本级财政专户收入。对应上缴上级财政部门的各项分成收入,要加强与执收单位的沟通、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办法,务必于12月25日前上缴上级财政部门,不得占压资金,确保各级财政非税收入预算的完成。
对需上缴上级或拨付其他单位的分成收入,各执收单位在与财政部门核对正确后,应及时主动申请办理收入退付等相关手续,并与12月25日前及时将退回的分成收入上缴中央或拨付其他单位,不得占压分成资金。自治区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督促各地将应上缴自治区的分成收入及时缴入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归集户,确保自治区本级各单位非税收入预算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