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民〔2012〕16号)
各市民政局:
现将《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山东省婚姻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颁证管理,推动婚俗改革,促进婚姻和家庭和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和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024 2011),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做好婚姻登记颁证工作,免费为婚姻当事人举行颁证仪式颁发结婚证。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举行颁发结婚证仪式,应当遵循婚姻当事人自愿原则,事先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张贴颁发结婚证仪式内容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设置颁证厅。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颁证厅设置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
第六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设立的颁证厅内或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在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场所举办颁证仪式,应当提前预约。
第七条 颁证厅内禁止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第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备婚姻颁证员。达到国家等级标准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颁证员配备应符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相应等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