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工业节能监督管理
(一)加强能耗限额管理。修订《四川省主要工业产品能效指南(2007版)》,完善全省工业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加强能耗限额管理,对超过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依规实施惩罚性电价。
(二)强化节能监察监测。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充实技术力量,完善仪器设备配置。对年综合能耗 5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全面实施节能监察。持续开展能效标识制度、空调限温、绿色照明等执行情况检查。
(三)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组织省直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督查组,定期对各市(州)和重点企业工业节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进度和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帮扶指导,确保工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计划进度推进。
八、组织实施
建立“部门协同、省市联动,分工明确、统筹推进”的工业节能工作机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工业节能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工业节能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工业节能工作负总责,将工业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年度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顺利实现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
2012年各市(州)工业节能目标
类别
| 市(州)
| 规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率(% ,当量值)
|
全省
| | 6.0
|
第一类
| 攀 枝 花 市、德 阳 市、绵 阳市、内江市、乐山市
| 7.0
|
第二类
| 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南充市、宜宾市、广安市、达州市、眉山市、资阳市、凉山州
| 6.0
|
第三类
| 广元市、遂宁市、雅安市
| 5.3
|
第四类
| 巴中市、阿坝州、甘孜州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