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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西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镇(试点)的通知

  2.科技示范乡镇(试点)。加强新品种、新成果、新设施、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发展“一乡(镇)一业”、“一乡(镇)一基地”,培育农村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模式或平台,开展适合农民需要的科技与信息服务,开展农民科技培训。
  三、遴选要求
  申报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1.产业特色明显,围绕本地新农村建设的全面需求,提出了明确的科技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实施步骤和保障条件;
  2.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代表性和发展基础,发展经验在其所代表的类型内具有推广意义;
  3.科技发展条件相对较好,科技工作特色明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和贡献较显著;
  4.农民科技意识较强,科学素质较高,参与积极性高,具有较强的能动性;
  5.所在县(市、区)党委政府重视,投入和政策措施有保障,形成了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科技主管部门具体协调和推动的工作机制;
  6.制定了示范乡镇、村(试点)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了技术依托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有相当技术创新实力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多学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依托单位优先),方案切实可行,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
  7.示范乡镇、村(试点)要首先列入本市、本县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镇、村(试点)范围;
  8.所在市、县须配备开展示范乡镇、村(试点)所必须的一定经费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9.严格落实中央有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和政策,特别是中央有关土地和环保的要求。
  四、组织管理
  (一)申报、评审和认定
  1.自治区从宏观层面做好示范乡镇、示范村(试点)工作的总体设计,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和管理的具体要求;
  2.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并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申报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申报单位为县(市、区)科技局,并有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申报单位需填写示范(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试点)与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附件2);
  4.各市科技局负责依据自治区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镇村(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公平、公正地评选,并填写审核意见。负责编制推荐报告(说明组织申报、评审情况等)和示范村镇(试点)申报名单汇总表(附件3),连同示范村(试点)、示范乡镇(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镇(试点)和技术依托单位合作方案(附件2),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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