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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农开办评〔20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地(州、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自治区水利厅、农业厅、畜牧厅、林业厅、供销社、水产局、监狱局、劳教局:

  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农办〔2011〕2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和自治区农口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农发办、省级农发办和中央有关部门项目评审职责与权限,按照项目评审内容和评审程序,进一步完善项目评审专家和项目评审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各类项目的评审工作。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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