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清理畜禽养殖业,大力消减面源污染。
按要求完成禁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清理、清拆工作;2010年12月底前,非禁养区规模化养殖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制定养殖场退出计划,2012年底前,沿河流域内的畜禽养殖场要全部转移或关闭。加强沟通协调,防止畜禽养殖场在流域内无序转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回潮。清理流域内干流和支流河道两岸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堆放点,加快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建设。到2010年,流域内深圳、惠州、东莞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945%、75%、85%以上;到2012年,流域内深圳、东莞两市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惠州市达到86%以上。发展生态农业,推行科学耕种、节水灌溉,对农业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处理。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污染源监管。对流域内污染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实际排放量超允许排放量的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证重新核发工作。2011年1月1日起,流域内所有重污染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全面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长期超总量、超标排污的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整合重污染行业进园区,实行污染集中控制、统一处理。加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逐步建立污染源长效管理机制。深圳市要在观澜河流域开展重金属指标在线监控和第三方运营试点工作。
二是严格环保执法。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重点污染源实行一月一巡查;建立流域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舆论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到2010年,流域内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5年,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比2010年削减20%以上。
(六)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从源头控制污染。
各市确定的流域内重污染企业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制订计划、列出清单分阶段组织实施。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电镀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迁入定点园区或关闭,投入生产前必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不符合原地保留条件的制浆、造纸、印染、化工等企业必须于2012年底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迁入定点园区;对符合要求、原地保留的重污染企业必须于2010年底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国家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要求。到2011年,重点工业污染源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5%以上。同时开展石马河流域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从源头上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实现节水减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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