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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财企〔2012〕2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各项工作,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规范行政审批,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监督管理,财政部下发《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5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治区财政厅履行新疆资产评估行业的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机构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工作事项由财政厅企业处办理。

  二、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协助自治区财政厅对全区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管理与监督检查,负责对资产评估机构相关申请材料内容核实并提出意见。

  三、申请人申请设立资产评估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抄送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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