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管,突出重点污染区域防治
(五)加大执法力度。各级环保、农业部门要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加大畜禽养殖业监管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格查处畜禽养殖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各地要加快制定畜禽养殖业整治方案,开展统一、集中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清理整顿行动,依法关闭、拆除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区);非禁养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防止养殖废弃物污染环境。
(六)强化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东江流域等重点区域的监管。各地要重点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监管,于2010年12月底前依法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畜禽养殖场(区)的关闭或拆除工作。东江流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禁养区的划定,依据实际将重要河段或区域划为禁养区,按照流域环境污染状况、环境承受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制定清理整治方案,于2010年9月底前依法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的关闭或拆除工作,2010年12月底前依法完成对非禁养区的清理整顿工作;对非禁养区内现有未经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区),要依法予以关闭或责令其限期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对非禁养区内审批手续齐全但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区),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予以停业、关闭。
四、积极引导,大力发展生态健康养殖
(七)推广生态养殖和标准化规模养殖模式。各级农业和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推进畜禽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集中饲养、集中治污、统一管理的标准化生态化养殖方式,全面提升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建设和管理水平。鼓励畜禽养殖场(区)根据周边环境消纳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和规模,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物排放。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化、专业化处理处置,畜禽养殖经营者可将废弃物委托给具备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或处置。积极推广各类适合当地产业发展、符合生态化养殖要求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如干清粪或铺垫式清粪工艺、有机肥生产、沼气化处理、农牧林种养结合等多种形式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在生产全过程推行清洁生产工艺,逐步实现零排放和科学养殖。将污染治理与能源开发、资源回收利用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水平,做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