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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态健康发展的意见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农业厅2010年7月22日以粤环发〔2010〕7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改善我省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8〕4号)等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与工作目标

  (一)重要意义。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畜禽养殖业快速发展,而污染防治管理相对滞后,污染物排放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十分紧迫,刻不容缓,对于促进污染物减排,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推动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目标。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初步遏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规模化、标准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2012年前全面完成我省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区)清理工作,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区)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本意见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的适用规模按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7〕107号)执行。

  二、严格准入,建立健全污染防控体系

  (三)科学规划布局。各地要加快编制和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认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划定禁养区。各地禁养区划定情况应于2010年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和农业厅备案。各地可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总量控制要求划定限养区、适养区,优化畜禽养殖业总体布局,加强养殖废弃物污染综合治理。

  (四)严格执行环保各项规定。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要求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且经过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区)业主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申报领取《排污许可证》,规范设置排污口,严格执行广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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