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确保不影响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船舶营业运输证》核查期间,可由核查单位根据需要发给《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且不得超过2012年4月30日)。收缴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寄送交通运输窗口统一处理。
(三)经核查合格的经营者,由负责核查的单位在其《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上加注“核查合格,有效期:至2013年4月30日止”字样并加盖交通运输局或委托的港航机构的“行政公章”或“水运管理专用章”;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对其《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发新的《船舶年审合格证》,新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有效期统一至2013年4月30日止(但不得超过营运证的有效期)。对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发该证。
七、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是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行业管理部门与经营者之间沟通交流,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的有效途径。由于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周密组织,扎实工作,务求实效,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有关要求,采用适当方式将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内容告知经营者;要严肃工作纪律和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禁借核查名义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法,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不落实的经营者,要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对达不到经营资质条件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经过整改仍达不到资质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核查时,要求核查的企业和船舶应严格按照部核查通知要求填报相应的表格和材料,核查机关要认真审核其完备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五)在核查期间,凡船舶买卖、转户、到期换证、核吨换证、变更经营范围等需要换发许可证件的,必须先核查,合格后方能办理上述手续。
(六)各单位要通过年度核查,切实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更新、完善水运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要严格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对社会泄漏。
(七)年度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5月10日前将核查总结和电子版报我局道路运输管理科(电子邮箱:nnsjtjzhk@126.com)。核查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