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2012年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及港口经营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南交道运〔2012〕48号)
横县、隆安县、邕宁区、良庆区交通运输局,市港航管理处,各水路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业户:
根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2〕31号)及自治区港航管理局《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业及水路运输服务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航管〔2012〕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统一开展2012年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港口经营业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时间
从2012年2月9日开始,至2012年4月30日结束。
二、核查对象
本市已取得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含船舶管理业,下同)、港口经营业(含砂场,下同)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三、核查依据
《
行政许可法》、《
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规定》、《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等有关规定。
四、核查工作分工
经营旅客运输、危险品运输和港澳、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企业及其运输船舶、省际内河个体运输户、水路运输服务业、港口企业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办事窗口(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核查材料并发放有关证件,市港港航理处负责逐户上门核查工作;砂场经营业及其他水运企业和船舶由工商注册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港航机构负责受理并上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