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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认定管理办法

  (四)中小学校申报单位应在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大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获得专利3项以上,所报研究方向处于昆明市同类学科先进水平,每年对青少年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每年组织2次以上具有明确主题的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其他企事业申报单位应具有辅导青少年参加省级以上各类科技创新大赛并获奖或获得专利的实践经验,每年对青少年开放时间不少于60天,并具有为青少年开展科技创新的实验条件,以中小学校的科技教育教师和具有科技创新潜力的学生为重点开展科学技术研究的指导培养工作,指导培养人数不低于200人次。
  第七条 申报青少年实验室应从昆明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http://kjj.km.gov.cn)上下载填报《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申请表》,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申报单位将填好的《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申请表》交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由其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九条 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
  第十条 评审结果经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研究后对拟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调研核实异议不实的,由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为“昆明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实验室”并授牌。
  第十一条 青少年实验室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评审认定的工作机制。昆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通过认定的青少年实验室给予创新方面的项目经费扶持。
  第十二条 青少年实验室应坚持科学发展观,不断改善青少年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提高现有科学研究实验设备的使用效率,在工作中注重收集文字、照片、录像和有关统计数据等档案资料,积极参与科技活动周等重大科技活动,充分发挥青少年实验室的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申报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青少年实验室的工作指导,重视和关心青少年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鼓励交流合作,为其提供必要的支持,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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