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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及偿还

  第七条 为保障土地储备中心稳定现金流,增强市土地储备中心融资能力,市财政局通过以下方式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注入土地储备资金。
  (一)出让(划拨、调整置换)的储备土地完善相关供地手续后,市土地储备中心归集该宗出让(划拨、调整置换)土地收储成本送市财政部门核定。市财政局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资金需求回拨土地收储成本。
  (二)市财政局按市本级土地出让金收入5%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实际情况按季度核拨给市土地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列入年度基金收支预算,具体安排时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资金使用要求编制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进行核拨。
  第八条 储备贷(借)款资金的偿还。
  (一)优先从市财政局通过第七条方式拨付留存于市土地储备中心账面的资金安排偿还。
  (二)上述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土地储备贷(借)款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从其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偿还。
  第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局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市土地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使用及拨付流程

  第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时,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编制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一)用于支付土地收储款的。
  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收储协议书填写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列支。
  (二)用于收储项目土地征收的。
  收储项目土地征收,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编制征地费用预算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市征地拆迁办公室用款申请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预算方案编制用款申请表,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批后按征地进度拨款给市征地拆迁办公室。分属两城区负责征地的,再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拨付到两城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市征地拆迁办公室须确保储备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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