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防城港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管理,防范资金运作风险,根据《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含防城、港口)范围内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取得并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储计划进行储备土地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土地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设立专账,用于核算储备土地资金的收入支出。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第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范围包括:
(一)市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