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或公共利益需要作出的调整或置换用地决定。不服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市场评估价有偿收回使用权人土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等价的相应建设用地调整或置换已安排给使用权人的土地: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包括按照规划要求安排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或投资额为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其它项目需要的。
(二)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调整或置换土地:
(一)经核实,土地出让时出让文件已明确由政府负责投入使土地达到基本的开发条件,因政府原因致使该土地一直未达到基本开发条件,目前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开发建设,但土地开发条件较差不利于项目开发的。
(二)因城市规划调整,原出让土地被分割不利于整体开发利用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不予调整或置换: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经达到一年以上,但土地使用权人尚未落实建设项目和资金的。
(二)由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2年以上的。
(三)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中明确属道路、公共绿地等分摊或不能使用的部分。
第九条 建设用地的调整和置换,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住建委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新的城市规划及相关土地文件,核准国有建设用地是否属于本《办法》第六、七条情形的须调整置换或可调整置换土地。
(二)市住建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调整或置换用地方案。
(三)市住建委以书面形式通知土地使用权人调整或置换土地有关事宜。
(四)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委与土地使用权人商定调整或置换土地方案。
(五)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住建委将已商定的调整或置换土地方案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土地调整或置换的,如协商不成,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第五十八的规定,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