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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4号)


港口区、防城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防城港市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国有建设用地布局,规范建设用地调整、置换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高效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是指依据城市规划的实施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同等土地性质调整或置换的行为。
  对已设定抵押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则上需注销抵押登记后才进行调整或置换。但如抵押权人同意,并在其监管下,也可通过置换抵押物的方式进行土地调整或置换。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一级市场的土地调整、置换,二级市场中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土地置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条 土地调整、置换须遵循以原用地为基础或相邻周边的同等基准地价范围内调整、往城乡结合部调整和从高级别基准地价区域往低级别基准地价区域调整的原则。确有特殊情况的,调整、置换需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土地调整、置换按具体情况确定等价和等面积两种方式进行。属以原用地范围为基础,保持原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局部调整的,采取等面积方式。除此之外,均采取等价方式,即对调整或置换前后涉及的土地,依据相应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按现行土地市场价分别计算两者的价值,从而确定调整或置换后的土地面积。土地调整置换前后的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应保持一致。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国有建设用地调整置换工作并具体办理调整、置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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