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事故灾难发生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安委会办公室。情况紧急可以越级上报。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安委会办公室接到通报后应及时分析,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同级人民政府。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市人民政府。
事故报告包括的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类型、伤亡人数;事故初期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同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进行先期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市安委办和市应急办,并抄送相关部门,市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按照预案要求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市安委办应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情况严重时,应建议市人民政府发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预案启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级别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应急委决定,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Ⅱ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安委会决定,市长或主管副市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Ⅲ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安委会决定,主管副市长或主管秘书长任现场总指挥,各应急工作小组负责人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应急指挥和处置工作。
Ⅳ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报请市安委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4.1.1 有关部门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