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帐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在跨统筹地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档案、个人帐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跨防城港市或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自治区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帐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起,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待遇。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及城乡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优抚、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自治区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统筹地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帐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