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各统筹地政府可依据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 有条件的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档次10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增加缴费补贴5元,但农村居民参保人个人缴费年补贴不超过50元,城镇居民参保人缴费年补贴不超过75元。
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除享受缴费补贴30元外,政府还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为: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予以全额代缴100元;城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上述缴费困难人员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助标准。
第八条 按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的缴费档次缴费,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市、统筹地政府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人员参保,由政府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市、统筹地政府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帐户
第九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纪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