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1〕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防城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我市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1]1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列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统筹地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办法)组织实施。各统筹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统筹地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