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实行问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对各县(市、区)和市各相关部门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督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监管不到位,造成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者环境严重污染,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县市和部门,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六)实行情况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半年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市各牵头部门要做好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并在每年7月10日前、1月1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的工作总结报市市政管理局,由市市政管理局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在7月15日前、1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住建厅。
附件:
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目标任务 | 重点工作 | 牵头部门或单位 | 配合部门 |
一、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 促进源头减量 | 制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市发改委 | 市商务局 |
制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 市工信委 | |
研究提出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包装物强制回收政策,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包装物回收再利用。 | 市商务局 | 市发改委 |
制定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管理办法,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 | 市商务局 | 市农业委 |
组织制订清洁能源实施计划,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 |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委、市政局、环保局 |
制定宾馆、餐饮一次性用品使用管理办法,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 市商务局 | 市卫生局、市食药监局 |
推进垃圾分类 | 指导和帮助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生活垃圾特性及其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 | 市市政局 | 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财政局 |
制定建筑垃圾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 市住建委、市政局 | 市发改委、卫生局、环保局 |
目标任务 | 重点工作 | 牵头部门或单位 | 配合部门 |
一、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 推进垃圾分类 | 开展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 | 市市政局 | 市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
建立厨餐垃圾排放登记制度,实施餐饮业和单位餐饮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 市食品药品管理局 | 市发改委、商务局、住建委 |
加强资源利用 | 制定鼓励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 市商务局 | 市发改委、环保局 |
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组织实施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委、市政局、环保局、工信委、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 |
组织开展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 市发改委 | 市工信委、住建委、市政局 |
二、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 强化规划引导 | 编制全市“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路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市、区)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 |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委、市政局、环保局 |
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项目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 市发改委 | 市住建委、市政局、环保局、国土局 |
修改完善有关法规,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开发建设活动。 | 市国土局 | 市住建委、市政局、环保局 |
出台我市垃圾处理及环卫装备设备制造业发展工作计划和促进我市环卫设备技术发展意见,鼓励发展我市环卫设备产业。 | 市工信委 | 市住建委、市政局、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