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防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服务素质,保证农村居民获得均等化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1〕16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从我市实际出发,制定和完善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政策,建立一支与我市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乡村医生队伍。
(二)工作目标。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明确工作职责
乡村医生是指按照《
执业医师法》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且在村卫生机构从业的人员。乡村医生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一般疾病的诊治。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是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配合开展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等;二是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外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三是完成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合理配置乡村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