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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2012)

  (2)按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多、双边条约的要求和海上运输行业的发展需要,建立、配备能全天候运行的通信手段和设备。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尽可能配备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相对应的通信手段和设备。
  (3)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
  (4)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5)根据港口经济发展和海上突发事件的规律,制定专业救助队伍建设规划。
  7.1.2 避险水域
  (1)防城港海事局应调查了解辖区水域情况,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防城港市海洋局进行海洋功能区划时应充分考虑避险水域需要,划定相应的避险水域。
  7.1.3 危险源、危险区域辨别
  防城港海事局应对本辖区水域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要求,制订有关海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1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
  公共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信网的畅通:
  (1)为海上应急通信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并制定应急通信保障预案。
  (2)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相关线路和设备,提供备用路线。
  (3)当应急通信能力不足时,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设备。
  7.2.2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
  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管理部门对以下工作做出安排,以确保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和其他海上应急专用通信网的畅通:
  (1)优先安排、指配海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海上应急通信不受干扰。
  (2)提供海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
  (3)对海上搜救中心的通信线路和设备进行定期测试和经常性维护、保养。
  (4)做好海岸电台及所属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运行工作。
  (5)按规定及时调整、更新各类海上通信设备,确保与国际、国内相关单位的通信畅通。
  7.2.3 应急通信和联系方式
  (1)通过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备份《国家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以备应急响应时使用。
  (2)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当地与海上应急工作有关或具备海上应急能力的单位、部门,包括政府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搜救成员单位、专业救助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通信地址、联络方式、联系人及替代联系人名单等信息,制发本地区《海上应急通信联系表》,作为本责任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
  (3)有关部门要提供保障,保证海上搜救中心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中心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 指定应急力量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及时、准确掌握本地区可用于海上搜救的资源及分布情况,根据海上搜救实际需求,按《搜救力量指定指南》规定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相关搜救单元为搜救力量,并建立防城港市《搜救力量指定档案》,并使之处于随时可调用状态。《搜救力量指定档案》每12个月更新一次。
  7.3.2 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部门与铁路、部队后勤等部门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与本地区的运输部门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3.3 医疗保障
  按照《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具有海上救助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
  7.3.4 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具体参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防城港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 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公众了解海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能力。
  (1)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主渠道和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要通过媒体和适当方式公布海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7.4.2 培训
  (1)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的适任培训由应急指挥机构认可的机构进行,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 演练
  为了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况应举行必要的海上搜救演练与演习。
  7.5 监督检查
  接受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或防城港市政府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对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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