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下列情况或上级搜救中心指令宣布应急行动结束。
(1)应急行动已获成功,紧急情况不复存在。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污染物或其他危害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4)受气象、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限制,致使应急反应行动无法继续。
5.19 新闻发布
5.19.1 新闻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担任,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新闻。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2)新闻发布要及时、主动、客观、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突发事件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有利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进行,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理。
5.19.2 新闻发布内容
(1)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情况。
5.19.3 新闻发布方式
新闻发布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
(1)采取新闻发布会形式,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6.1.1 伤员的处置
防城港市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对获救人员的安置,以获救人员所在单位为主,民政部门协助;获救人员无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救助。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市外侨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由公安部门或外侨办负责遣返。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对死亡人员的处置,以死亡人员所在单位为主,民政部门协助;死亡人员无单位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外侨办负责处置,民政部门协助。
6.2 社会救助
对被救人员的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
6.3 保险
6.3.1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6.3.2 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3 国家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4 参加海上搜寻救助行动的人员受伤、致残或死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 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没有用人单位的,有事发地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费用;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4 现场清理
卫生、环保部门等有关部门要组织做好海上现场污染物或危险物的收集、现场消除等工作。
6.5 赈灾和恢复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大、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危害情况和可利用资源等进行初步评估后,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开展赈灾和恢复等工作。
6.6 归还与补偿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的物资、船舶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依据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6.7.1 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
(1)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搜救效果的调查评估工作,实行分级调查评估的原则。属重大险情(Ⅱ级)以上的搜救行动,应组织专家进行调查评估。
(2)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效果调查评估,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重大险情(Ⅱ级)的搜救效果调查评估,并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对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效果调查。
(3)负责搜救效果调查评估的机构提出调查报告,并送上一级机构审核。
(4)海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6.7.2 应急经验总结和改进建议
(1)应急行动结束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
(2)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一般险情(Ⅳ级)和较大险情(Ⅲ级)的搜救工作的总结;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做好重大险情(Ⅱ级)的搜救工作的总结;并配合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对特大险情(Ⅰ级)的搜救工作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的需要,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制定防城港市海上专业救助力量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海上突发事件人才的培养和技术的研发;辨识危险源、危险区域,划定应急避难海域,落实保障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7.1.1 基础建设
(1)根据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规划海上突发事件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