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2012)

  (1)承担应急指挥职责的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搜救力量,未经搜救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救助值班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与国外搜救机构协调实施的救助行动,参与救助的国外搜救力量由广西海上搜救中心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协调。与越南海上搜救合作按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与越南广宁海上救助区签订的搜救合作协议处置,并上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
  (3)与广东、海南等相邻省的搜救力量协调,报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按广西、广东、海南、福建海上搜救中心联席会议商定办法协调。
  (4)搜救中心应与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军事指挥机关建立信息沟通渠道,根据搜救中心与军事指挥机关共同制定的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
  (5)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
  5.11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海上搜救中心在实施海上应急响应行动时,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所有部门的应急通信方式;现场通信方式由现场指挥(员)指定。
  (1)海上通信,包括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2)公众通信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
  (3)其他一切可用通信手段。
  5.12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12.1 医疗援助的方式
  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应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须做好以下工作: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为接收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同时将此安排通知相关的海上搜救中心。
  5.12.2 医疗援助的实施
  (1)海上医疗援助一般由实施救助行动所在地的医疗机构承担,力量不足时,可通过海上搜救中心逐级向上级请求支援。
  (2)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可对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医疗援助进行指导,应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可协调其他市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必要时,卫生厅协调医疗机构直接实施海上医疗援助行动。
  5.13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应先登记,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可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14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突发事件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旅客及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5.14.1 海上搜救中心要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做出安排。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通报当地政府,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订撤离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做好安置工作。
  5.14.2 船舶、浮动设施和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订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海上搜救中心的指挥。
  5.1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5.1 社会动员
  (1)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
  (2)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5.15.2 社会动员时海上搜救中心的行动
  (1)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
  (2)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
  5.16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5.16.1 目的
  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查明突发事件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调整应急行动方案,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5.16.2 方式
  由海上搜救中心在指挥应急行动中组织、实施,具体包括:
  (1)指导救援单位组织专人,使用专用设备、仪器进行现场监测、分析。
  (2)组织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
  (3)使用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进行分析、评估。
  (4)组织参与搜救行动的工作人员对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和评价。
  5.16.3 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海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对应急行, 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17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
  5.17.1 应急行动的中止
  负责组织指挥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海上搜救中心对应急行动进行评估,当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限制,海上搜寻救助特定行动无法进行时,可以决定中止应急行动。
  5.17.2 应急行动的恢复
  当客观条件限制已消除,或获得新的信息经评估认为需要时,负责组织指挥应急行动的搜救中心可作出恢复应急行动的决定。
  5.17.3 当作出中止或恢复应急行动决定后,应将该决定向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通报。
  5.18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