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装载位置及IMDG编码。
(4)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5.1.5 使用的报警设备应按规定做好相关报警与信息的预设工作。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2.1 遇险信息核实途径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4)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5)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询。
(6)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舶管理查询系统、船舶签证系统等核实。
(7)派出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8)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9)通过国际组织或国外搜救机构核实。
(10)其他途径。
5.2.2 分析评估
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并在海图(地图)上标绘出突发事件发生的位置。
5.3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置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5.3.1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
发生任何级别的险情,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立即通报。
当接到Ⅱ级以上险情信息后,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可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3.2 信息报告表
接到险情或事故报告时,及时与报警源联系,按《海上险情报告表》或《油污染事故报告表》中内容登记、核实,并了解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等的救助要求。
5.3.3 涉外人员与港澳台人员情况通报
如海上突发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向外事办、港澳台办通报,需要向港澳台或外国有关机构进行通报和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5.4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流程图(略)
5.5 预案启动的条件与分级响应原则
一般(Ⅳ级)及以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预案响应,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定处理的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预案。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广西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海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海上搜救中心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响应。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如下图:(略)
5.6 应急救援行动的优先原则
(1)遇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优先;
(2)防止突发事件扩展优先;
(3)保护环境优先。
5.7 搜救指挥机构的任务
在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包括: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4)指定现场指挥。
(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6)下达指令,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对需动用的、当时有能力进行海上搜救的救助力量,搜救中心应及时下达行动指令,明确任务。要明确将下述事项告知各种搜救力量:
①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②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③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④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⑤通信联络方式与要求。
⑥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⑦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7)必要时,请求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响应,或请求其调派相邻市的船舶、航空器参加应急行动;应要求,派出力量参加相邻市海上应急行动。
(8)险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防城港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视情况,可建立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9)跟踪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或建议上级调整应急行动方案;确定继续、中止、恢复或终止应急行动。
5.8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1)专业救助力量应将值班待命的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向搜救中心报告,值班计划临时调整的,应提前向搜救中心报告,调整到位后,要进行确认报告。
(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应执行搜救中心的指令,按搜救中心的要求将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情况向搜救中心报告,并及时提出有利于应急行动的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向搜救中心提供险情现场的图像或反映现场险情的有关信息。
5.9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证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安排下列事项:
(1)做好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作出维护治安的安排。
(4)指令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支持保障。
5.10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