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
a.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到热带气旋或冷空气等天气系统影响,沿海或者陆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达8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b.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或者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将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
c.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受损。
d.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阶段。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预警信息发布与报告
防城港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水利局、气象局和相关机构等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和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防城港市人民政府报告Ⅳ级以上级别的风险信息。情况特别紧急或者特别重大时,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可以越级上报。
3.2.2 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3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根据风险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保证信息的及时准确播发。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其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分为四级。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4.2 信息报告
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后,对险情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广西海上搜救中心及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
事发地不在本责任区的,接警后应立即向所在地责任区海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1)发生任何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防城港市海上搜救中心应立即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和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立即通报。
(2)当接到Ⅱ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的同时,可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5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1.1 海上遇险者报警通信方式
(1)海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CH16、CH70,单边带SSB)。
(2)海岸电台(CRS)。
(3)卫星地面站(GES)。
(4)甚高频、高频、中频数字选择性呼叫(DSC)。
(5)应急无线电示位标(EPIRB)。
(6)应急示位发信机(ELT)。
(7)个人示位标(PLB)。
(8)公众通信网(海上救助专用电话号“12395”)。
(9)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1.2 其他遇险信息来源方式
(1)船舶报告系统(CHISREP)。
(2)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
(3)民用和军用航空器。
(4)目击者或知情者。
(5)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6)国际组织或国外机构。
5.1.3 发送海上遇险信息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状况。
(3)船舶、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5.1.4 报警者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
(1)船舶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