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港各有关单位:
《
防城港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修订稿)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搜救专家组
2.3 现场指挥(员)
2.4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2.5 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风险信息监测、分析与分级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 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
5 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 海上遇险报警
5.2 海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分析
5.3 海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的处置
5.4 海上突发事件信息流程图
5.5 预案启动的条件与分级响应原则
5.6 应急救援行动的优先原则
5.7 搜救指挥机构的任务
5.8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的任务
5.9 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证措施
5.10 海上搜救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5.11 海上应急反应通信
5.12 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5.13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5.14 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的安全防护
5.1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6 救助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5.17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和恢复
5.18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5.19 新闻发布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保险
6.4 现场清理
6.5 赈灾和恢复
6.6 归还与补偿
6.7 搜救效果和应急经验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准备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7.3 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4 宣传、培训与演练
7.5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特别状态下的海上搜救
8.3 客船与搜救中心合作计划
8.4 搜救设施救生信号
8.5 预案管理与更新
8.6 奖励与责任追究
8.7 预案解释部门
8.8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防城港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救助海上遇险人员、控制突发事件扩展,最大限度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海洋环境污染和不良社会影响。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广西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1.3.1 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沿海水域以及广西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内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1.3.2 防城港市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
1.3.3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政府领导:市人民政府对海上搜救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形成高效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
社会参与:依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应对海上突发事件机制。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统一指挥:对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实行统一指挥,保证搜救中心组织的各方应急力量行动协调,取得最佳效果。
分级管理: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施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