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以上各种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按不同单位性质进行报批。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能依法做好配合查处工作,对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定,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查处;对无证无照经营的,依据国务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海南省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琼综治办[2010]114号),按照“谁审批、谁发证(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用人单位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卫生、财政和价格等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和完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诊断和鉴定的政策。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订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