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采取政府投入为主、中央配套和引入社会资金的方式,建设一所集职业病康复、工伤康复等服务为一体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康复医疗机构。
10.加大投入力度,新建或者通过农场医院移交地方后转制建设三亚市职业病诊断机构;新建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办公用房,扩大职业病治疗功能。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切实落实好防治责任。
2.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制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用人单位要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患者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病危害等内容,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二)加大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力度。
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预防,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前期预防的制度。卫生、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2012年年底前初步建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2015年年底前全面推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前期预防机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根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竣工验收前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审核、审查、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核准和备案时将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核、验收和监督执法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