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琼府办[2011]19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海南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职业病防治现状与问题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不断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政策措施,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逐步增强,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和重点职业病专项整治,不断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大中型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一定改善,职业病高发态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
但是,当前我省职业病防治形势仍然严峻,存在如下主要问题:一是职业病危害分布广泛并呈逐渐蔓延趋势。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网络直报显示,我省现有尘肺病患者355人,2007-2009年我省新增矽肺病患者107例。这些矽肺病患者所从事工种主要是采矿工、凿岩工、选矿工,接尘工龄最短为1年6个月。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等特点,我省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数量要大于报告数。二是政府投入不足,防治能力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个别市、县政府及用人单位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还不够重视,导致职业病防治技术人员流失严重,防控网络缺失,设备、经费不足,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量薄弱。三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尤其是私营及民营用人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在源头上控制职业危害,未建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对作业场所未进行定期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实行危害告知和参加工伤保险制度等。四是职业病防治部门间联动机制仍未形成。职业病防治需要多部门配合,要求全社会共同参与。但由于联动机制尚未形成,一些企业和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没有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职业危害评价,而有关部门照样准予立项、许可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