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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6.2 近岸海域监测
  主要依靠我区的国土资源(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的资金,依照《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与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海洋、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演练。
  6.5 监督检查
  市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受检单位应予以配合。

7. 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在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海洋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海洋局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东兴市、防城区、港口区人民政府、江山管委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浪、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海洋部门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灾害天气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局部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降低)现象,称为风暴潮。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浪:海洋中由风产生的波浪,包括风浪及其演变而成的涌浪。
  海浪灾害:因海浪引起的船只损坏和沉没、航道淤积、海洋石油生产设施和海岸工程损毁、海水养殖业受损等和人员伤亡,通称为海浪灾害。
  海啸: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爆发、海岸山体和海底滑坡等产生的特大海洋长波,在大洋中具有超大波长,但在岸边浅水区时,波高陡涨,骤然形成水墙,来势凶猛,严重时高达20-30米以上。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上和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警戒潮位:指沿海发生风暴潮时,受影响沿岸有代表性验潮站潮位达到某一高度值,人们须警戒并防备潮灾发生的指标性潮位值,它的高低与当地防潮工程紧密相关。警戒潮位的设定是做好风暴潮灾害监测、预报、警报的基础工作,也是各级政府科学、正确、高效地组织和指挥防潮减灾的重要依据。
  有代表性验潮站:指站址设置科学合理、观测仪器符合国家标准、观测堆积符合国家规范、观测数据具有连续性和长期性的验潮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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