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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公示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制定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制定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城市建筑消纳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
  第十二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严格核准运输实施活动范围,变更原核准范围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重新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手续;并按照市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
  第十三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进入指定的消纳场地,根据场地管理人员的要求卸放。
  第十四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需要进行场地回填、在建工地需要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由市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调剂,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居民在自行进行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须装袋收集后,堆放在装饰装修房屋所在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统一由相应市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偿清运。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专用处置场地由市政、国土、环保、规划部门共同确定,并有计划地建设。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管理应当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做到:
  (一)按市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纳建筑垃圾。
  (二)入场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推平、辗压;
  (三)保持消纳场的进场道路整洁、畅通;
  (四)有健全的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原始记录,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处置相关报表;
  (五)建筑垃圾按可利用和不可利用分类堆放;
  (六)保持场内的环境整洁;
  (七)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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