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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29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防城港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消纳场是指建筑垃圾专用处置场地和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建设工地、规划开发用地。
  第四条 市级及两城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六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及处理设施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
  第七条 公安、交通、住建、国土、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第九条 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必须采取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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