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继续推行体育锻炼标准和体质测定标准。推行《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各体育项目《业余
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采取多种办法广泛开展达标活动。建立证章激励制度,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运动,不断提高体质健康水平和体育技能水平。
(十)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认真组织好系列群众体育活动,改革办赛模式,淡化锦标,突出重在参与、重在交流、重在健身,勤俭办赛,推动普及。组织有影响、有特色的大型群众体育赛事,打造一批群众体育品牌活动。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支持民族传统体育健身项目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办好中学生运动会、妇女运动会、公务员运动会、广西体育节贵港市系列体育活动、城乡气排球赛等重大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各级财政全民健身事业投入。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建设和重大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投入,对公益性全民健身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按照市、县(市、区)有中心、街道(乡镇)有场馆和社区(行政村)有场地(设施)的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构建市、区(县)、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四级基本公共体育设施体系。
(三)提高各类体育设施利用率。公共体育设施应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免费开放。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综合服务功能,不断提高使用效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被挤占、挪用。
(四)支持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充分调动全社会兴办全民健身事业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全民健身事业的途径,多渠道增加全民健身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土地和消防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全民健身。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加强对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