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下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协调机制,积极构建多渠道、多关口防范和制止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群防群治网络,及时有效制止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由相关部门参加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队伍,依法查处各种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建立和完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协调的工作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发现违法用地、用矿行为的,应及时向违法行为人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用矿行为过程中,如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停止违法行为、不按时履行处罚决定或履行处罚决定不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按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辖区人民政府,由辖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如发现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和干预执法的,可以向监察部门依法提请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建议,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对案情重大、复杂或者违法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书面申请公安、监察部门协助调查,公安、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积极协助,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工作情况的督促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违法颁发有关许可证照、违规办理审批事项或不履行有关协助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用矿行为没有及时有效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用矿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违法违规用地或采(探)矿情形严重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约谈当地政府负责同志,督促其整改。整改期间消极不作为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国土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提请市人民政府依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问责,扣减或冻结该县(市、区)用地指标和暂缓办理农用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