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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贵港市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


  二、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体系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是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信、监察、公安、法院、财政、农业、工商、住建、劳动保障、环保、林业、房产、信访、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国土资源管理的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违法用地用矿查处情况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要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制定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制度,明确职责,确保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矿产开采依法有序进行。因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5%以上的,我市将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切实履行辖区内的耕地保护职责,有效制止乱占滥用耕地行为。各村民经济组织对本经济组织范围内农用地负监护职责,对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告当地政府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时,配合做好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工作。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组织未及时发现制止造成违法用地面积达10亩以上(含10亩)或占用基本农田面积达5亩以上(含5亩)的,我市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有关部门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精神,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严格依法行政,落实监管措施,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要加强动态巡查,积极推进执法前移,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切实做到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对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违法责任人,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处分建议,及时移送;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纪代刑或以罚代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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