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征收人应对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等设施支付迁移费用,具体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第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属于特殊(豪华)装修的,按房屋装修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三执行。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被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支付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房屋拆除及建筑废料清运费。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暂行办法施行前贵港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已经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建筑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贵港市法制办公室和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一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地上建筑物补偿标准
单位: 元/㎡
用途
| 结构
| 备注
|
框架
| 砖混
| 砖瓦
| 简易
| 钢架
|
办公用房
| 1800
| 1500
| 1000
| 800
|
|
|
厂房
| 1300
| 1100
| 900
| 500
| 350
|
|
仓储
| 1300
| 1100
| 900
| 500
| 350
|
|
集资房
| 1800
| 1500
| 1000
|
|
| 未参与房改的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