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2011〕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贵港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贵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贵港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人民政府负责所管辖区域的房屋征收实施工作。
第四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执行。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投票决定、随机抽签选定等方式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土地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等价值置换,地上建筑物(单位职工房改房、集资房和公益事业用房除外)只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地上建筑物的货币补偿可参照附表一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第九条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关注民生”的原则,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经市国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及房屋所在地政府认定的,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视为世居房屋,依法给予全额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