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种环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规定建有规范的事故应急池,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五、排查整治的工作要求
(一)严肃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1.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一律停止生产。
2.对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对未依法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3.对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必须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
4.对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必须停止使用现有渣场,限期整改。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
5.对未建有污染事故应急池或现有的污染事故应急池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在限期内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
6.在2011年涉重企业检查中发现问题未进行整改或整改未合格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改。
7.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二)坚决确保重金属污染排查整治工作成效
1.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有关部门与企业认真学习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本次事件处置的重要决策和郭声琨书记、马飚主席的批示精神,充分认识开展此次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整治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的涉重金属企业。
3.提高工作成效。结合环保部近期开展的重金属防治专项行动和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各县(市)区要邀请有关专家指导工作的开展,请专家从专业的角度对辖区内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查和诊断,并请专家提出科学可行的整治意见,以提高排查整治成效。
4.加大整改力度。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