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南交法规〔2011〕630号)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我局修改完善了《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南宁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特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如下:
一、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文件起草。起草部门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要提高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征求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起草部门应提供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设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文本,由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会议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长签署发布。除紧急等特殊情况外,不能直接报送领导签发作出规范性文件。局办公室在文件审核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报送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不得将草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或直接报送领导签发。
五、对外公开发布。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局政务网站或者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