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和演练制度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局直属各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或者公私财产、重要设施设备受到严重损失,周边环境受到严重危及、污染;或者事故性质恶劣,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等事故报告后,要在2 个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当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已经得到结案处理(责任认定书)的,应做事故补充报告。
(五)单位领导接到辖区内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每年接受安全专业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四)每年至少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五)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要组织对干部职工进行节日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