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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南宁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的通知(2011修订)

  五、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管理和演练制度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局直属各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局应急办公室备案。

  (三)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活动。

  六、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接到一般以上事故;或者公私财产、重要设施设备受到严重损失,周边环境受到严重危及、污染;或者事故性质恶劣,造成极大社会影响等事故报告后,要在2 个小时内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当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其他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已经得到结案处理(责任认定书)的,应做事故补充报告。

  (五)单位领导接到辖区内发生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七、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一)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不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宣传教育活动。

  (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每年接受安全专业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四)每年至少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安全生产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五)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时期要组织对干部职工进行节日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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