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6、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工资标准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报销办法按《
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办理。
7、探亲假原则上要一次休完,确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休完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最多分两次安排。
(二)婚丧假
1、职工初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的,除国家规定的假期3天外,另增加晚婚假12天。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局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
3、婚、丧假只限婚、丧时使用,不能提前或事后使用。
4、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6、婚、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三)生育假
1、正常情况下,已婚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可增加产假14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20天。如属流产的,可根据医师的意见,酌情给予产假。
2、其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0天。
3、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4、生育假期间工资照发,各种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四)年休假
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年休假天数。
2、国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节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